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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市区的张大爷打来电话说,关于房产交易的事,他看了晨报学到不少法律知识,现在还想问问车的事儿。张大爷的儿子一年半前从朋友处买了辆车,也没办过户,后来突然有个王先生找上门,说他那个朋友借自己的钱,现已把车抵押给他了,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。“你说这是怎么回事啊?这车真的就不
属于我儿子了吗?”张大爷说这话时心慌意乱的。
针对张大爷说的情况,本报法律顾问———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邹钧律师解答说,该法第23条规定:“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第24条规定:“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”
邹律师解释说:车辆属于动产,《物权法》规定:动产物权的变动从动产被交付时就发生法律效力。也就是说张大爷的儿子购买车辆,他朋友把车辆交付给张大爷的儿子后,车辆的所有权就属于张大爷的儿子了。
但由于法律对车辆、船舶、航空器这几种特殊类型的动产均采取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,因此张大爷的儿子虽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,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。
王先生从登记上无法知道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,而他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是善意的,此时张大爷儿子不能以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为由对抗王先生的抵押权。张大爷儿子的损失只能向他的朋友主张了。 |